学校概况

/ About School

 

江西东南智慧技工学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行为,保障学校持续稳定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数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人力资源及社会保障部关于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技工学校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江西上饶东南智慧技工学

第三条 学校举办者: 江西新东南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第四条学校现住所:上饶市经济开发区兴园大道62号。

第五条学校是经上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工学校,业务主管部门上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六条 学校是民办教育机构,为营利性办学。

第七条 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八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规范办学,建立法律顾问

第二章 职能与任务

第九条学校办学宗旨: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立德树人,坚持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原则,为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服务,为区域经济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

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条 学校教育形式:以实施全日制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为主,依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依法依规开展技能培训、继续教育。

学校全日制技工教育学制年。

学校办学规模暂定15002000左右。

学校对修业期满,考试成绩合格者,颁发技工学校毕业证书和技能证书

第十一条 学校适应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开设计算机技术与应用、幼儿教育、新能源汽车维修等专业。

第十二条 学校围绕提高学生素质与能力, 开设职业道德与法律、礼仪等公共课和专业课,开展各项职业技能考证等培训,让学生取得相应专业技术等级。每一名学生毕业需要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学校坚持以就业为导向,依托上饶市经济开发区、高铁新区等,全面推行产教融合、校企育人模式,着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

第十四条 学校坚持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雷锋精神为引领,继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加强校园文化建设,推动文化传承创新,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化。

第十五条学校管理模式:实施封闭式、军事化管理。

 

第三章 治理结构

第十六条 学校决策机构为董事会。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或解聘校长

(二)根据校长提名,对副校长的聘任进行审批:

(三)审定、修改学校章程,审批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审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五)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和批准学校财务预算、决算;

(六)审定学校机构设置,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七)决定学校分立、合并和终止;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在董事长主持下召开,议事规则为:

(一)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如董事长认为必要时,或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出席董事会会议人数不得少于2/3;

(二)董事会议的决定必须得到董事会成员2/3以上同意方为有效,董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三)董事会会议记录必须由专人如实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记录与纪要必须存档;

(四)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八条 董事会的构成及其产生:

董事会由举办者代表、党组书记、校长、教职工代表共5人组成,设董事长1名:董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提名和教只工推选相结合任期3年。

第十九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 在董事会领导全面负责教学、招生和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选配业务能力强、爱敬业、身体健康、具有高级职称,年龄60岁以下、有十年年以上职业学校管理经验者担任。校长任期为,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可以连任。

第二十条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对学校实施日常管理;

(二)对学校建设与管理承担行政责任;

(三)拟定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基本管理制度等,报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拟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按照有关规定,提名副校长人选报董事会批准,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五)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对教职工依法依规实施奖励与处分;

(六)拟定学校年度财务预算等有关方案,报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七)组织开展学生的思政教育、实训实练、实习就业等工作,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依法依规实施奖励或处分;

(八)负责学校安全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

(九)向董事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校务会:

校务会是学校行政执行机构,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准则,主要任务是研究部署和落实董事会决议,高标准的抓好教学、招生、行政管理和日常保障等工作。校务会由校长、副校长、部分行政部门负责人5至7人组成。

第二十二条 校务会议事规则:

(一)校务会由校长主持,全体校务会成员参加,根据需要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可列席会议;

(二)校务会为学校行政例会,可定期或不定期召开;

(三)校务会按照校长的职权范围确定议题,会议决定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领导负责组织落实;

(四)由于情况变化而不适宜或不可能执行原决议时,经校长同意,可以延缓执行或停止执行,并在下次校务会上通报;

(五)对于不执行或擅自改变校务会决定而造成不良后果,泄露会议敏感内容或保密内容,造成不良影响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江西东南智慧技工学校支部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支部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保证政治方向,宣传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引导学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诚信办学;

(二)凝聚全体师生和广大教职员工,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于学校工作的各方面,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密切联系、热忱服务全体师生,关心和维护师生正当权益。统一思想、凝聚人心、化解矛盾、增进感情,激发教职工主人翁意识和工作热情:

(三)推动学校发展,支持学校董事会和校长依法依章行使职权,开展工作,帮助学校健全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促进学校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

(四)引领校园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校园文化,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五)加强自身建设,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严格组织生活制度,强化党组织日常监督和党员民主监督,抓好党风廉政建设;

(六)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2人。

监事会成员由董事会提名,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董事会成员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监事会主席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落实学校章程规定,对违规违纪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董事会和校务会成员、财务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学校章程、损害学校利益、为政不廉的行为予以纠正:

(三)审议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四)监督董事会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五)对学校用人不当等情况提出质疑,并督促整改。

第二十七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成立学校工会委员会,由工会主席、副主席、管理人员、教职工代表等7至9人组成,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报上级工会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八条 工会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带领教职工为学校发展献计出力;

(二)协助党组织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开展积极向上的文体活动;

(三)保障教职工权益,不断提高教职工待遇。

第二十九条 设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江西东南智慧技工学校委员会,学校团委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坚持服务青年,不断提高青年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第三十条 设立学校招生就业工作委员会(含招生就业处),严格按照人力资源管理与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的规定,依法依规开展招生工作。不违规招生、不买卖生源、不与中介机构合作招生。并做好学生就业与升学工作,多方协调保障,为学生成长开辟多条渠道。

第三十一条 设立学校安全委员会(含保卫处),加强三防体系建设,确保学校安全稳定、校园人身安全、食品安全等,积极开展平安校园创建活动。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立校办(含董事会办公室、党支部办公室、人事)、教务处、学生处、后勤财务处,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教育教学和保障服务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校实行亲属回避制度,董事会、校务会、党支部、人事、财务、后勤等主要关键岗位,董事会成员的亲属必须回避。

第四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由专兼职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勤务保障人员组成。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勤勉工作、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服从安排,维护学校利益:

(三)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可以提出合理意见建议和申诉。

第三十六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权益:

(一)学校遵照《技工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实行合同聘任制度,并与每一名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二)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确保教职工待遇与本地及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在适当时候,为教职工办理补充保险。

第三十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学籍管理,确保每一名学生有技工学校学籍。

(一)新生入学资格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学籍;

(二)已取得学籍者,入学一个月内,可以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申请;

(三)已取得学籍者,因病、入伍、创业等,可以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申请休学,休学期满,必须复学,否则取消学籍:转专业;

(四)学业成绩达不到规定标准予以留级;

(五)凡未完成学业、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不缴纳学费、身体患严重疾病等情况者,予以退学;

(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者,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予以开除学籍。

第三十八条 遵照《技工学校学生守则》,学生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爱党爱国爱校,敬畏规则,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

(二)热爱学习,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任务;

(三)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的相应权力和义务;

(四)对学校给予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或者违规、违纪处分有异议;对学校或教职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可向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论。

第三十九条 加强对教育教学管理,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一)遵照江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每学年教学时间为40周;

(二)遵照《江西省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细则》规定,新生实习在一周左右,跟岗实习不超过2个月,毕业生顶岗实习(16岁以上) 6个月;

(三)遵照江西省技工学校管理规定,工种(专业)设置报上饶市人力资源管理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执行;

(四)紧紧围绕培养目标,制定各工种(专业)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着重突出技能操作性训练,安排必要的文化与技术理论基础课程。严格落实教学计划,完成教学与实习实训任务;

(五)加强实习实训基地或校办工厂建设,学校应根据所设工种(专业)建立实习工厂,配备实习设备,加强实践教学;

(六)加强教学质量监管,开展教学评比活动,强化学校考风、考纪,大力提升学生动手能力,全面提高育人质量。

 

第五章 资金来源和财务制度

 

第四十条 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举办者投入、政府奖补收入、学杂费收入、社会捐赠和其他收入等。

第四十一条 学校注册资本金为500万元;

第四十二条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其他组织和个人对学校资产不得侵占、私分、转移或挪作它用。

第四十三条 遵照《技工学校工作规定》,学校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按标准配备财会人员,健全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

第四十四条 学校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预算编制原则,科学编制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

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和经济责任制度,对经济活动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审计监督。每年年终,需制作财务年度报告,报上饶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审查,并接受审计。

第六章  学校变更、终止与清算

 

第四十六条 关于学校分立、合并和变更:

(一)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董事会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批准;

(二)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核准;

(三)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经学校董事会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因不可抗拒原因不能实现办学目的,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不能继续办学的。

第四十八条 学校终止须在政府审批和主管机关的指导下建立财产清算组织,并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

(一)退还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十九条 学校终止后, 办学许可证交回审批机关,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即自行终止。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董事会审定,报上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商局批准之日起实施。

第五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由董事长或者1/3以上的董事会成员提出,董事会一半以上董事表决同意,可启动本章程的修订程序:

(一)本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校的举办者发生变化:

(三)学校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类别变更等变化;

(四)学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五)其他影响本章程执行的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学校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