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上饶东南智慧技工学校学生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风、校纪的建设,维护学校良好的管理、教学、生活秩序,优化育人环境,保证学生学习、生活的良好环境,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中职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违纪学生执行纪律处分,应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和实事求是、教育为主的原则,实行教育与管理相结合,同时要做好受处分学生的事后教育、引导、转化工作。

第三条 根据学生违反校纪的情节轻重,认识态度,悔改表现等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批评教育可采用口头批评、通报批评等形式,纪律处分按情节轻重可分为:(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四条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可由学工处给予通报批评。通报批评不属于行政处分,只在学校一定范围内公布,可不记入学生档案。

第五条 留校察看处分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的,经本人申请,报学工处审批,可按期解除察看处分;有突出表现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仍不改正错误或另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六条 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七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免予处分:

1.违纪事件发生后,主动、及时、如实报告事实真相和交待错误的;

2.自动终止违纪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3.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纪行为危害后果的;

4.由于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5.配合学校或国家机关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其他按照规章可以从轻处理的。

第八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或加重处分:

1.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或拒不承认错误事实的;

2.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法违纪的,或者多人违纪行为中的组织、策划者或骨干分子;

3.对揭发人、检举人、证人或知情人进行威胁恫吓、打击报复的;

4.故意包庇违纪行为的,或者互相串供、隐瞒真相的,或者拒不认错、推卸责任诬告他人的;

5.数犯、累犯以及屡教不改的;

6.其他按照规章应当从重处分的。

第二章  违纪处分与处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律,构成犯罪或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  

2.破坏公共财产,盗窃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3.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他人人生安全或利益,造成严重后果者。

4.打架斗殴、行凶、赌博、盗窃屡教不改者,品行恶劣、道德败坏,造成较严重后果者,或在留校查看期间,经教育不改者。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给予记过处分,给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造成损失或给学校造成较坏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登录非法网站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的;  

2.编造、发表、发布、散布或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虚假、有害信息、反动言论及其他不良信息的;  

3.贩卖、传播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的;  

4.引诱、唆使他人参与非法传销或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  

5.宣传推荐、组织引导学生参与校园贷或利用学生身份证件办理不良校园贷的,窃取、冒用他人身份信息,从事网贷或其它活动的;

6.非法组织、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罢课、罢餐、静坐等活动的。

第十一条 盗窃、诈骗、勒索、抢劫、抢夺、冒领或故意损毁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况给予以下处分:  

1.一次作案价值在200元以下的,视具体情形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一次作案价值超过200元以上的,视具体情形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多次作案总价值在2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总价值在5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作案未遂的,视具体情形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窝赃、销赃或协助他人作案的,比照主要责任者给予相应处分;

5.明知他人偷窃,知情不报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提供伪证或为其窝藏、转移赃款、赃物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6.偷窃试题、机密文件、重要资料或篡改学习成绩、弄虚作假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的或有与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相关的行为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分:  

1.组织、策划、指挥寻衅滋事或打架斗殴事件的或操纵、鼓动、勾结、邀约、邀请他人打架斗殴的,无论本人是否亲自动手打人,均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动手打人,未伤及对方或他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动手打人,伤及对方或他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或推波助澜,致使事态扩大或发展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5.为他人寻衅滋事或打架斗殴提供器械的,视情况给予记过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6.以挑衅、辱骂、讥讽等形式引起打架斗殴的或有其他导致或引起打架斗殴事件的行为的,视具体情形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7.受他人邀约或邀请前往打架现场,虽未参与打架斗殴,但未及时制止或报告的,给予警告处分;  

8.在打架现场围观起哄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9.打架终了或纠纷已平息,再次挑起事端的或事后又报复打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10.因寻衅滋事或打架斗殴给对方或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赔偿损失。在两人以上参与的打架事件中,无法确定具体责任人的,由打人的一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对学生旷课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分:

1.一学期累计旷课在1-9学时,予以通报批评;

2.一学期累计旷课在10-15学时,予以警告处分;

3.一学期累计旷课在16-20学时,予以严重警告处分;

4.一学期累计旷课在21-30学时,予以记过处分;

5.一学期累计旷课在31-50学时,予以留校察看处分;

6.一学期累计旷课在50学时以上,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7.因旷课而发生的任何人身安全事故,均由学生本人负责;

8.旷课学时数按以下规定计算:课堂教学(含实训等)旷课的,按实际授课学时数计算;实习、劳动、军训或其他环节(活动)旷课的,每天按六学时计。

第十四条 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离校的、请假离校后逾期未归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分:  

1.连续或累计达1-3天者给予警告处分;

2.连续或累计达4-6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连续或累计达7-9天者给予记过处分;

4.连续或累计达10-13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予以责令退学

或开除学籍处理。

第十五条 在校内外各级各类考试中有违纪或作弊行为的,考试违规的,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按以下规定予以处分:

(一)考试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与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的;

3.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的;

4.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等物品的。  

(二)考试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1.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2.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3.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或考试成绩的;  

4.故意扰乱考场及评卷等工作场所秩序的;    

5.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场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三)考试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2.组织作弊的因舞弊造成集体重考的;   

3.因考试违纪受到处分后,再次出现考试违纪的。

第十六条 妨碍他人及利用网络媒介恶意对他人有丑化、侮辱、人身攻击等行为,或对他人实施校园暴力或校园欺凌的行为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使用言语或利用网络媒介对他人丑化、侮辱、诽谤、诬告、陷害、威胁或恶意人身攻击等行为,尚未受到刑事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坚持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实施校园暴力、校园欺凌,使用肢体对他人进行殴打、掌掴及其他带有侮辱性伤害他人身体、心理健康的行为,或强迫他人做违背本人意愿的行为,尚未受到刑事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对他人实施校园暴力、校园欺凌而坚持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实施其他妨碍或干扰他人正常学习、休息、生活,严重引起公愤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有保护校园环境、爱护公共财物,维护校园整洁的义务,对破坏校园环境、破坏公物者作以下处理:  

1.对于在墙上、厕所里乱写乱画,往墙壁上踢球、蹬脚等行为,致使墙壁受损或遭到破坏,除赔偿必要的损坏外,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2.对破坏公共卫生、在教室或宿舍内乱扔果皮、纸屑、燃烧废纸杂物、在楼道内泼水或在楼道、水池、便池内倒杂物者,在校园内乱吐、乱扔、乱倒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对故意倒杂物而使水池、便池堵塞甚至造成危害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破坏公物者,按被破坏公物原价赔偿外,并给予通报批评;故意破坏公物者,按被破坏公物原价的两倍以上进行赔偿外,并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对攀折花木果实、破坏校园绿化者,除给予必要的罚款外并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男女学生在校期间应自尊自爱,保持平等、友好、纯洁、健康的关系。  

1. 恃强凌弱,欺负同学,勒索同学或逼迫其为己服务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有流氓行为、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从事色情方面非法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在校园内,男女学生交往中,因行为不检点造成不良影响者,学校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4. 住宿学生外出整夜不归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在教室、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有如下违纪行为

的,视情节和影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1.学生禁止吸烟、酗酒或过量饮酒。吸烟、酗酒或过量饮酒的,给予警告处分。因吸烟、酗酒或过量饮酒受处分后不知悔改又吸烟或酗酒的,加重处分;  

2.学生迟到或早退不足20分钟的,予以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予以警告处分。学生迟到或早退达20分钟的,按旷课计,根据本规定第十条相关规定予以处分  

3.无正当理由多次晚归的,给予警告处分;  

4.未经允许,在学生宿舍留宿他人或私自在非指定住所居住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5.未经允许,私自进入异性宿舍楼或异性宿舍的,给予警告处分;

6.在公共场所起哄、摔东西或以其他方式干扰学校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7.私自攀爬或翻越学校围墙、护栏、窗户或其它建筑设施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屡教不改的,从重或加重处分;  

8.饲养宠物,经教育不改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屡教不改的,从重或加重处分;  

9.未经允许,在校内经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10.观看、复制、制作、出售或传播淫秽书画、音像视频等其它淫秽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应当注意自身行为举止,有如下行为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1.为获取不当利益,故意损坏、转借、涂改学生证、考试证、图书借阅证等证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

处分;  

2.伪造证件(证明)、伪造或涂改检查记录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有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情形的,按本规定第四条相关规定予以处分;

3.向学校教职员工无理取闹或寻衅滋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有本规定第四条规定情形的,按本规定第四条相关规定予以处分;  

4.在教职员工、学生干部和学校授权的外聘人员或学生按规定履行工作职责时,不服从管理,拒绝、阻碍对方执行公务或威胁、辱骂、殴打对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符合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的,按本规定第四条相关规定予以处分;  

5.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的给予记过处分偷窥他人隐私、制作或传播以他人隐私为内容的文件或音像制品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严禁赌博或参加各类网上赌博。进行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含网上赌博),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及认错态度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私拉电线,私用电炉、电热杯等学校禁用器具者,除没收电器外,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或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在宿舍、教室里,因点燃蜡烛、焚烧物品、私拉电线及违规使用电器引起火灾者,造成的人生安全事故,均有学生本人承担责任,除赔偿必要的经济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存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或管制刀具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吸食毒品或引诱他人吸毒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学生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不听劝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章  处分权限及处分程序

第二十七条 学生违纪处分权限:  

1.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的,由辅导员在事发后尽快完成调查工作,召开班委会对违纪学生研究讨论处理意见,形成材料上报保卫科审批、学工处备案;

2.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的,由辅导员在事发后尽快完成调查工作,召开班委会对违纪学生研究讨论处理意见后,将调查记录、证据材料、学生陈述及申辩材料、处分建议(意见)书及其他必要材料报保卫科初审、学工处审批;  

3.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在班级、学工处分别调查完毕后,报校办公室审核,校长处审批;

4.跨班级、专业、年级的学生违纪事件,应当由学校保卫科调查处理,形成处理意见上报学工处审批。

第二十八条 学生违纪处理的程序:  

1.情况调查:学生一般性违纪由学生所在班级、专业负责调查;重大违纪(刑事案件)由保卫科负责调查;考试违纪、作弊由教务处负责认定;  

2.学生申辩:学校在调查学生违纪情况后,应当告知学生拟作出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含被处分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且不因学生的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处分。学生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3.处分决定:学校各级根据处分权限做出处分决定,并制作、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学生的基本信息;②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③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④申诉的途径和期限;⑤其他必要内容;  

4.处分送达:对学生予以处分后,学生所在班级负责将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本人应当在送达通知书上签字,签字日期即为送达日期;学生拒绝签字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收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宣传栏、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采用公告方式送达的,公告期为7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九条 处分学生善后工作

1.处分决定应当在全校范围内公布,并加盖学校公章,同时将处分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2.对受处分的学生,辅导员要定期进行考察,及时帮助教育,处分期内有突出表现者,经批准可缩短察看期;

3.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毕业时按结业处理,在该生工作满一年后,经本人申请,其所在单位证明确已改正错误,学校主管部门解除其察看期,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条 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十一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生须在2日内办好离校手续并离校,逾期不离校者,保卫部门有权采取强制措施使其离校。

第三十二条 凡受处分或在处分观察期内者,本学年不得参加任何评先评优及奖助学金评定。

第四章  处分期限及处分解除

第三十三条 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的期限均为6个月,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即察看期为12个月。处分期限自处分决定做出当天开始计算。

第三十四条 处分期限届满解除处分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受到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的,如在处分期限内未有应受到纪律处分的违纪行为,期限届满经学生申请,学校批准,予以解除处分。如在处分期限内又受到新的纪律处分的,处分期限按新处分计算;

   2.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在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无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察看期届满经学生申请,学校批准,予以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留校察看期间又发生违纪行为且经教育不知悔改的,做退学处理;留校察看期间又有应受到纪律处分的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五条 处分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思想道德表现良好,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处分期执行一半后申请提前解除处分:  

1.学习刻苦,成绩明显进步,综合测评成绩递进30%以上;  

2.积极参加第二课堂活动并获得校级以上表彰两次;  

3.参加校级以上专业技能大赛,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三等奖以上奖励,或获得校级二等奖以上奖励;  

4.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撰写社会实践报告获得校级以上表彰;  

5.参加实习得到实习单位书面表扬;  

6.做好人好事被校级以上媒体公开宣传报道;  

7.获得校级以上表彰。

第三十六条 毕业班学生在毕业学期受处分已达两个月,确有显著悔改表现的,经本人书面申请,所在班级、专业研究同意并报学校审核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第三十七条 处分解除的,学校向当事人出具处分解除决定书。

第三十八条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的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解除处分后又有应受到纪律处分的行为的,已解除的处分应当作为新处分从重或加重的情节予以考虑。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四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全日制学生。其他类型学生的违纪处分事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到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最相近的条款予以处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授权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本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东南智慧技工学校

                                     2020年6月1日